一、

管制具体怎么执行

管制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

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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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

管制可以管制多久

找法网提醒您,管制可以管制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是指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

管制能不能适用缓刑

管制不能适用缓刑,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仅包括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不得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因此不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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