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试点做市商实施细则正式落地,这标志着做市商业务进入实操阶段。

7月15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对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作出更加具体细化的交易和监管安排。

“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的推出是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重要举措。”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开市即将满3周年,市场运行平稳,当前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更好推进板块建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年5月13日,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下称《做市规定》),上交所制定了《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称,从市场反馈意见来看,市场机构积极支持科创板做市商机制推出,总体认可《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中的相关安排,也对具体业务细节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上交所对市场反馈意见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5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上交所备案可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经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上交所备案,可以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做市规定》,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除具备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一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二是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

《实施细则》显示,证券公司申请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向上交所提交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申请书、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报备表等。

做市商对科创板股票提供的做市服务连续2个月的做市评价为D,或者上交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并在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一、不再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二、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D;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四、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上交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符合上交所关于做市指标的相关要求。上交所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对积极履行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减免交易费用等措施。

根据《实施细则》,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下称“专用账户”),并报上交所备案。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科创板股票的做市指标包括最大买卖价差、最小报价金额、报价参与率等指标。

在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方面,科创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上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或者发生科创板股票发行人就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被终止上市或主动终止上市等情形作出相关公告,或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时,上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是明确做市商监督管理。做市商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机制,确保合规有序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根据《实施细则》,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上交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做市商发生与做市交易业务相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表示,《实施细则》 中关于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的业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上交所表示,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有益尝试。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试点平稳有序落地,持续推动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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