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决定》,这是今年宁夏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决定》与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1+37+8”系列文件有效衔接、一体贯通,织密织牢安全生产“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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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共12条,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对在哪些安全生产领域开展重点监督,运用什么样的方式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安排,进一步细化了自治区人大代表、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中的责任。

《决定》明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宁夏行”活动,持续开展五年监督。其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报告,并选择安全生产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全面落实“深、准、狠”总要求,增强监督实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处处长 范子荣:

今年我们计划在8月底9月初对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报告,每届至少要开展两次专题询问,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决定》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避免层层递减、层层破防、层层失守,依法消除真空、死角、盲区。以“安全生产宁夏行”为重要监督载体和跟踪问效抓手,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规制度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述文:

依法履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党委部署要求落地见效,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来源:宁夏广电新闻中心

▌编辑:李佳迪

▌初审:李   静

▌终审: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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