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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成都一家沙石厂员工罗某平来电咨询称,5年前,他入职该沙石厂从事运沙工作。去年以来,该沙石厂效益不好,开始转型升级。今年7月底,公司要求罗某平与其签署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对罗某平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进行了核算。然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协议后,该沙石厂一直未履行相关费用,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罗某平问:劳动者与单位已签署终止合同协议,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已经签字,只要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王律师提醒罗某平,在申请仲裁时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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