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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2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存在未及时为个人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和未严格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具体来看:

一、未及时为个人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

2021年9月14日,你公司为韩某某进行执业登记,2021年9月8日,韩某某签单六笔业务。2021年10月20日,你公司为刁某某进行执业登记,2021年10月19日,刁某某签单两笔业务。

二、未严格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21年3月20日,投保人烟台某有限公司在永安财险淄博中支为被保险人青岛某有限公司投保起重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起保日期2021年3月21日,终保日期2022年3月20日,涉及保费31940元。你公司在实际确定费率过程中,未具体测算主险和附加险费率,2个附加险的实际费率均低于条款设定的最低费率。

综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被罚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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