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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的赵女士3月份买了一套二手房,4月初准备装修,问物业要办哪些装修手续时,对方却告诉她,要先交16000块物业费,不然装修免谈。可赵女士说,自己房子才买了不到三个星期,哪来这么多钱的物业费?来看看,这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赵女士的这套房,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百合公馆34楼,花了174万元。房屋的过户日期是3月27日,因为原房主在外地,委托了一位姓邓的男子全权处理买卖事宜。双方签的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在房屋交接前,交清该房的水、电、物管等费用。现在,物业公司来问赵女士讨要之前的物业费,她难以接受。随后,她联系了原房主的全权代理人邓先生。

赵女士也一直等、等、等……可赵女士说,这也不能一直耗着啊。4月17日上午,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物业。

物业人员说,前房主一直没来收房,没来取钥匙,她们也联系不上,没办法,只能找现在的房主赵女士收之前的物业费。可赵女士说,自己第一次买房,没什么经验,办过户的时候也没有核实物业费是否交清。随后,赵女士也要求前房主代理人邓先生按合同上的约定交清物业费,被邓先生拒绝了。

买卖二手房留下麻烦不小 谁有错?

买来的二手房就是装修不了。那么,物业和前房主的行为是否妥当呢?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呢?记者了解到,在这次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是鸿基房产玉河明珠店,中介还收了前房主代理人邓先生交的1万元交房保证金。

万女士表示,她已经把情况反映给了总部,也向代理人邓先生发了催告函。如果这事不能好好处理,那中介只好把这1万元划给物业,充抵物业费。而这样的做法,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肖杰说,如果前房主拒绝履行合同,赵女士可以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做为百合公馆小区物业,因为前房主不交物业费,就不让现在的房主赵女士办理装修手续,这又是否妥当呢?律师肖杰认为,物业公司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典》944条规定,我们的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是可以向业主进行催缴,但如果说我们业主进行转让房产的话,对于之前的物业费应当是由之前的原房东来承担,过户之后的物业费用应当由现房东来承担,物业公司不能用原房东欠缴的物业费,来限制现房东的一些相应的权利,包含装修。除此之外,肖杰还认为,房产中介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查明物业费究竟是多少,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当前,房产中介应当积极配合现任房主,督促前房主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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