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汽车市场迎来一波消费“小高峰”。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消费纠纷?相关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和规避?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发布汽车消费提示,针对汽车销售领域容易出现的消费纠纷进行解读。

延迟交车:可主张返还双倍定金

近期,川渝两地消委均收到不少消费者关于4S店延迟交车的消费投诉。消费者在4S店购买车辆时,汽车销售人员一般会在消费者交付定金之前口头承诺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特意模糊交车时间,如把交车时间约定为“以商家通知为准”。

那么,在4S店长时间不交车,又拒不退还消费者定金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娟支招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首先与4S店进行协商,达成关于交车时间的新的协议。如仍不能消除分歧,消费者可以随时请求4S店履行交车义务,但应给出必要合理的准备时间。如因4S店原因迟迟不能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消费者有权利向4S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那么,因疫情原因造成的延迟交车,消费者可以主张上述权利吗?对此,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安碧提醒消费者,应注意区分疫情是否实质影响经营者履约。经营者主张疫情导致延迟交车的,消费者除了留意经营者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外,还可要求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如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因疫情停工停产通知书、疫情导致车辆运输受阻的书面凭证等,判断是否与疫情有关联性,是否客观上造成商家无法履约,否则缺乏基本的事实证据佐证,消费者可对经营者的主张不予认可。另外还应注意时间上是否合理、冲突,比如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严重疫情而不能生产,又比如合同履约期到期后才发生的疫情,均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川省消委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价提车:可主张退还加价部分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提到,明码标价之外加价才能提车,已成为部分高端、“紧俏”车型销售“潜规则”。

4S店要求消费者增加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表示:该行为不合理!

杨帆表示,从法律上来说,4S店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一定费用才能提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消费者从经销商处购买汽车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经销商的宣传广告,包括经销商网站上的宣传信息均为要约,消费者同意按照广告的价格购买即构成了承诺,如果在消费者承诺之前经销商没有撤销或者宣布要约无效,那么一经消费者承诺,合同即成立。广告中明确标出了各款车型的售价,但并没有提及加价提车的事情,如果消费者支付完车款之后,又被要求支付“提车费”、“加急费”等费用,经销商的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对不愿加价的购车者“暂时无货”,对愿意加价者“立等可取”,经销商提供的信息明显不真实,虽然有的购车者愿意加价,但实属迫于无奈之行为。消费者已经处在要么接受不合理加价要求、要么忍痛放弃的两难境地,根本不是一种真正的自愿。愿意加价的消费者可以提前拿到车,而不愿加价的消费者则需无限期地排队等车。如此一来,加价款应该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优于其他购车者先行提车而额外支付的费用。这种加价插队的行为导致了正常排队等候提车者的等候时间无限延长,并使其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故意营造紧张气氛,进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提车费”。这种“提车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是一种变相涨价的行为,其实质也是未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违背了明码标价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也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令禁止不标明价格的或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杨帆提醒消费者,面对加价提车等不合理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即便迫于形势已经加价完成提车,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退还加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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